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信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用車和通信補貼的領取者,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繳納的,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當月,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征收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情況調查計算,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國稅發[1999]58號
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地方政府未規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的,按交通補貼總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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