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附件的的規定,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投保人範圍:本合同的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團體組織代為組織辦理投保相關事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的規定,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並在保單憑證上註明稅優識別碼。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未獲得稅優識別碼的,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因此,員工為親人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不屬於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其支出金額不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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