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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省級稅務機關印制的舊版發票還能繼續使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制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制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印制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

實務中:看發票監制章,是不是有“國家稅務總局”的字樣,有就是新發票監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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