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期間產生的轉讓股份,視同限售股征收個人所得稅。但解禁後的股份轉讓不算限售股,不會被征稅。
納稅人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證明,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納入征稅範圍的限售股不包括股改復牌及新股上市後的限售股配售、新股發行時的限售股配售、上市公司定向增發引入戰略投資者形成的限售股。
對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向員工提供的限售股,轉讓時暫免征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應當按月或者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