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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繳的扣繳義務人每次代扣代繳稅款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什麽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規定:“七、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扣繳義務人發生到期應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幹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4號)第壹條規定進行稅務處理。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業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應源泉扣繳所得稅的同壹項轉讓財產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項可先視為收回以前投資財產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後,再計算並扣繳應扣稅款。  

八、扣繳義務人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時,應填報《中華人民***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義務人可以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稅款前報送有關申報資料;已經報送的,在申報時不再重復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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