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萬以下的個體便利店營業額免征增值稅,壹般按月或按季度定額征收。每個符合納稅標準的人都必須納稅。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稅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以及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支付。
個體戶納稅介紹:
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教育費附加、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需要分別按照營業稅的3%、7%、1%征稅。
壹般情況下,售出的商品需要繳納3%的稅。服務商需要繳納5%的營業稅。月收入5000以下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