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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應當沒收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但在基層具體執法過程中,對違法所得的理解不壹。

壹種觀點認為,跨境開采礦產品產生的銷售收入是非法收入,應當全部沒收。

另壹種觀點認為,越界開采的非法所得應在向國家繳納的稅收中扣除,也就是說,獲利部分是非法所得,應予以沒收。

請問越界開采的違法所得如何認定?陜西省靈川縣國土局馮金堂

答:我贊同跨境開采礦產品產生的銷售收入屬於非法所得的觀點。4月8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1)在《原湖北省土地管理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幹問題的復函》中規定,構成非法轉讓土地的,取得的數額為非法。同理,礦產品跨境開采產生的銷售收入全部是非法所得。在這裏,我認為應該補充壹點:由於非法開采不同於非法轉讓土地,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即使沒有出售,也應認定為非法所得。在具體處理上,如果跨境開采的礦產品已經銷售並開具了銷售發票,稅務機關根據銷售發票進行了征稅,那麽除了所征稅款之外的其余部分就是非法所得,但不應該理解為利潤部分就是非法所得,因為這樣會導致錯誤的理解,認為扣除稅務機關征收的稅款,扣除企業留成和各種企業基金後的利潤部分就是非法所得。

陜西永佳信律師事務所白新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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