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
規則壹。為加強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43號),制定本辦法
規則二。本辦法的規定適用於享受殘疾人安置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本辦法所稱納稅人,是指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規則三。首次申請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備案材料:
(1)稅務資格備案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殘疾軍人(等級1至8級)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障礙者的,應當提供精神障礙者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和由其法定監護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證明精神障礙者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願的書面材料。
(三)殘疾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逐頁加蓋公章。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備案後,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等級1至8級)的全部信息和被安置殘疾人的身份信息錄入征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