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材料壹式三份,就業中心、稅務部門、殘聯單位各壹份。
剩余保險救濟的基本條件: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65438+職工總數0.7%(以北京市為例,下同)以下、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調整豁免範圍後,工商登記註冊不滿3年、從業人員30人(含)的企業,可在剩余期限內豁免保障待遇。
擴展數據:
工商登記註冊不滿3年、從業人員不足30人(含30人)的小微企業,在相關規定實施後符合此要求的,其余時間可免繳剩余保費。
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申請減繳或緩繳保障金。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1年應繳保障金的額度,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證金的,應當先向稅務登記所在地的區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報市財政局備案,並將審批結果告知同級稅務機關。
批準減繳或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由各區財政部門每年公布壹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繳或者緩繳保障基金的主要原因等。
百度百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