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凡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其差額人數全額征收保障金;差額不足壹人的,按差額比例計算繳納。用人單位安排壹名盲人按2人計算。 應繳納的保障金等於(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乘以1.5%-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乘以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
法律客觀:《財政部關於發布〈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第二條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於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 第三條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切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幹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