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在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的機關、團體、企業(福利企業除外)、事業單位及其他用人單位,按不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0.7%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第二,收取剩余保險金的標準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單位。每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按照市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殘保金。排列比小於1的,按實際差額比計算。安排盲人就業1人,按安排殘疾人就業2人計算。
殘保金金額=(單位上年度職工總數(平均人數)×1.7%-在職殘疾職工人數)×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60%。
三、成立時間不足1年的單位和安排殘疾人就業時間不足1年的單位如何計算?
成立時間不足1年的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也應繳納殘保金。繳費時間按單位成立後的滿期計算,不足1個月的不算。
殘疾人就業不滿1年的,按照殘疾人實際就業時間計算;不足1個月,按1個月計算。
四、應安排殘疾人就業少於1,如何計算繳納金額?
按照1.7%的比例,殘疾人就業不足1的,應當按照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保金。
如某單位2007年職工總數為50人,按照1.7%的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足1人[50人×1.7%]。2007年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2008年按18409元[21658(元)×50(人)× 1.7%]繳納殘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