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在申請減免稅時,需要提交營業執照、身份證、殘疾證、稅務登記證復印件,然後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減免稅申請書,提交稅務機關審批。
根據2002年6月5438+00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必須持有稅務登記證件,但按照規定不需要持有稅務登記證件的除外:
(壹)開立銀行賬戶;
(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
(三)申請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
(4)領購發票;手工發票除外。
(五)申請簽發出國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件;
(六)辦理停業或者歇業;
(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延伸信息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務登記證管理,采取實地調查、現場核查等方式,或者結合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之間、國家稅務局(分局)與地方稅務局(分局)之間的信息交換和比對,對稅務登記證進行管理。
稅務登記證式樣發生變化,需要制發統壹稅務登記證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對納稅人姓名、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 稅務登記證的有效期和發證機關的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並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換發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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