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三條
壹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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