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文件依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393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貫徹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征〔2004〕423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取消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1號公告)
二、範圍(條件)和時限
(壹)範圍(條件)
已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由於各種原因丟失稅務登記證件的,均可以申請辦理。
(二)時限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所。
三、納稅人提供資料
1.《稅務證件掛失報告表》
2.未丟失的《稅務登記證》(正本或副本)
3.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遺失聲明,例如:北京晨報、北京晚報、新京報、京華時報、法制晚報等。
4.書面申請
四、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即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