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超過國務院規定數額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以及具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通常由發放單位代扣代繳。如果發放單位工資的主管地稅機關在北京,則個稅應在北京繳納,如果主管的地稅機關不在北京,則通常不在北京繳納。
此外,如果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或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則個人應當按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這時通常選擇在自己的居住地地方稅務機關進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