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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品宣傳活動中將本單位產品贈送給客戶代表是否代扣個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在計稅依據上,根據同壹文件第三條規定,由於企業贈送的展品是自產產品,應按該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並據此代扣代繳受贈客商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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