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扣除標準為4800元。
2.下列收入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合理開支部分;
(4)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在支付應稅款項時依法代扣代繳稅款,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外籍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個人向取得所得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在次月15日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沒有按規定申報繳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