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第十壹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應在代kai專用發票的備註欄上,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和規範稅務機關代kai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第三條第(三)項規定,……無論使用計算機開具還是手工填開,均須加蓋稅務機關代kai發票專用章,否則無效。
根據上述規定,代kai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加蓋本單位的發票專用章,代kai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須加蓋稅務機關代kai發票專用章。
各地有特別規定的可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