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的通知財政部[1994]25號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起執行。根據“兩個規定”和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將執行新的會計制度,統壹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不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於執行,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兩規”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變更為“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總額。二是“兩規”實施後,新賬冊啟用後,如果“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大於原已申請的資金,則打印補貼增加部分。本通知自1994 1起執行。2、除“帳簿”外的帳簿按此貼花,每本5元。“以購買郵票形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不申報此表……”納稅人自行購買貼花,不需要填寫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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