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於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選擇並固定在其中壹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申報時填制《個人所得稅兩處或兩處以上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表》。將各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送去單位發放時代扣代繳的個稅額後,為自行申報補繳個稅款。
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擴展資料兩家單位拿工資繳稅計算方法
應納稅所得額=(月收入-五險壹金-起征點-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註:新個稅法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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