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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麽情況下護照不給辦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第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壹)不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擴展資料

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法定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

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和國護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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