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真正的征稅主體,具有法律意義的征稅主體是稅務機關。
納稅主體在狹義上,就是通常所謂的納稅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主體與征稅主體在稅收法律關系中的地位體現了壹個國家稅收法制水平的高低。
“稅收債務關系說”是反映稅收法律關系的基本理論學說,強調人民主權和國家與人民在基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強調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都受到稅法的制約,在稅法法律關系中都嚴格按照稅法的規定平等地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
國家作為人民的服務者,納稅主體的權利得到了切實保障,從而構建了壹個獨立平等、公平公正的稅收征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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