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益沖突:如果納稅人或其近親屬與涉稅對象存在利益關系或合作關系,壹般會影響其對案件的處理和判斷。此時,稅務人員應主動申報,請求領導安排其他人員辦理相關事宜。
2.不當幹涉:如果稅務人員受到上級領導、政府官員、企業家等外部勢力的幹涉,要求其辦理案件或采取具體行動,而這種幹涉違反了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稅務人員應果斷拒絕並向上級領導報告。
3.個人感受或偏見:如果稅務人員由於個人感受、偏見或其他原因,對某個涉稅對象產生不良感受或歧視,壹般會影響其對案件的處理和判斷。在這壹點上,稅務人員應該客觀公正地處理案件,避免憑個人感覺作出判斷。
4.其他利益:如果稅務人員與涉稅對象之間存在經濟、學術、社會等方面的其他利益或聯系,壹般會影響其對案件的處理和判斷。此時,稅務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保持中立、公正、客觀的態度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