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國家情報工作保障法》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阻礙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情報工作的,由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建議有關單位給予處分或者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泄露與國家情報工作有關的國家秘密的,由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建議有關單位予以處罰或者給予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