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十四、企業取得來源於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應稅所得,參照本通知執行。因此,企業取得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應稅所得,在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參照境外所得抵免政策,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執行限額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