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十三條規定,參保人在兩個以上地方同時就業並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時,由社保經辦機構與本人協商確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中的壹個, 並同時清理其他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的金額退還給本人,相應的個人繳費年限不再重復計算。
擴展數據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下列程序轉移接續:
(壹)參保人員在新就業時按照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發送同意函,並提供相關資料;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受理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百度百科-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