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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外管證超過180天還需要臨時稅務登記證嗎?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歇業,自實際經營或者提供勞務之日起在同壹縣(市)連續累計超過180日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因此,經營期超過180天的外管證,應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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