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在異地從事建築安裝工程,應使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提供或開具的發票。
(二)納稅人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和納稅人境外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驗登記。可以憑稅務登記證、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稅務管理證明和付款人提供的繳款憑證(稅務機關統壹格式的繳款憑證)向營業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或開具發票。
(三)持有《外出經營納稅人稅務管理證明》的,在經營地繳納營業稅及附加,在機構所在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4)納稅人在異地經營超過180日的,應當向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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