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用,中國人民銀行1990年頒布的《農村信用社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農村信用社的稅後利潤應堅持以下分配原則:股息加紅利不得超過股金額的20%。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於2003年12月17日公布的《關於農村信用社2003年度會計決算工作意見》規定,按社員股金分配的股息、紅利,其合計數最高不得超過股本金金額的15%;對1993年以後入股的社員,只分紅不保息。上世紀50年代,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是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由農民根據自願原則“投資入股”建立的集體所有制性質的合作金融組織。 根據《民法通則》中“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的規定,由社員“投資入股”建立的原集體所有制性質的農村信用社是在當時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其民事行為應適用當時的國家政策。因此,股金、紅利的發放應根據有關國家政策進行,即自“投資入股”之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按每年股息、紅利的合計數不得超過股本金金額的20%計付;自2003年1月1日起,按股息、紅利合計數最高不得超過股本金金額的15%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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