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壹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醫療費用,扣除醫保報銷部分(醫保目錄範圍內的自費部分)後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萬元限額內扣除。
擴展數據: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保存醫療服務收費和醫療保險報銷相關票據的原件(或復印件)備查。醫療保障部門應當為患者提供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其年度醫療費用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報送專項附加扣除的相關信息,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納稅人應當對所報送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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