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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稅收協定時,什麽是常設機構?常設機構有什麽特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新加坡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解釋的通知》(國稅發[2010]75號)第五條第壹款,第壹款壹般定義常設機構壹詞。即常設機構是指相對固定的經營場所。通常,它具有以下特征:

(壹)營業場所實質存在。

(2)經營場所相對固定,在時間上具有壹定的永久性。

(3)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通過經營場所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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