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店、餐飲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62號,2011)“酒店、餐飲業納稅人銷售供異地消費的食品,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營改增後,餐飲業納稅人可以通過取得增值稅抵扣憑證,消除重復征稅問題。如果準確預測餐飲業增值稅稅率為6%,餐飲企業稅負將明顯減輕。
例如,某拉面館每月購買20萬元的面粉、油等原材料,稅率為13%,購買654380+萬元的原材料和燃料,稅率為17%;
如果不考慮其他成本,餐廳月營業額為654.38+0萬元,“營改增”前每月應繳納的營業稅為654.38+000/5% = 5萬元。“營改增”後,每月應交增值稅為100/(1+6%)/6%-[20/(1+1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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