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不屬於 施工合同 ,那麽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和會計、 法律咨詢 實際上是類似的,都是就壹個領域提供專業服務下的委托類或者服務類的合同。 《國家稅務局關於對 技術合同 征收 印花稅 問題的通知》(1989)國稅地字第34號規定:二、關於 技術咨詢合同 的征稅範圍問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有關項目包括:1.有關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軟科學研究項目;2.促進科技進步和管理現代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技術項目;3.其他專業項目。對屬於這些內容的合同,均應按照“技術合同“稅目的規定計稅貼花。 壹般的法律、 法規 、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於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壹條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為印花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書立在境內使用的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和國印花稅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應稅憑證,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列明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