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公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並依照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解釋關於期限和送達的規定執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限包括兩種情況:(1)當事人在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在公告後直接送達當事人;(二)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日期的第二日起計算;期間屆滿的最後壹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壹日為期間屆滿日;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郵寄的,不算逾期”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郵寄送達、委托送達或者公告送達。結合行政處罰的規定,將對當事人處以罰金和拘役。情節嚴重的,將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其犯罪記錄納入個人檔案。這意味著民事主體將無法再使用信用貸款,也無法輕松找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