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七號) 第三十九條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並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號碼、及有效期,妳可以到所屬的稅務局前臺咨詢。把公司的營業執照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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