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個體工商戶決定使用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經核準登記後,方可使用。個體工商戶只允許使用壹個名稱。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依次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組成。
第七條?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的名稱。行政區劃後,可以加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的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市場的名稱。
擴展數據: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壹條?個體工商戶的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壹)有損國家和社會利益的;
(二)違反社會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尊重民族和宗教習俗的;
(三)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四)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軍號;
(六)“中國”、“中國”、“國家”、“國內”、“國際”等字樣;
(七)漢語拼音、字母、外文、標點符號;
(八)語言不符合國家規範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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