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作為壹部稅收程序法,其第三章第21條對納稅人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作了壹般規定。“納稅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者免稅。減免稅的申請必須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減免稅審批機關審批”,也就是說,減免稅只能通過納稅人申請和稅務機關批準兩個程序來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