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19 19 10月1日起,納稅人在2019 19(含)納稅期後申請辦理個人所得稅繳(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開具完稅證明(跟單)納稅人在2月318+08+31(含)前申請辦理個人所得稅繳(退)稅憑證的,稅務機關將
3.2019 65438+10 1以後取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向稅務機關進行全額扣繳申報,或者已按稅法規定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無論是否實際繳納稅款,均可申請開具納稅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