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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麽繳納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同繳納。單位以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計算依據,職工個人以本人工資收入為計算依據,按規定的繳費率繳納。個人繳納部分由所在單位按月代扣繳。單位和個人每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有關數據,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機關,由各級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全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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