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的案件要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決定;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和《辦法》第四十條所稱公告,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互聯網等新聞媒體上公布納稅人的發票違法行為。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場所、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具體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