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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申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者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應當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復議申請書;口頭申請應當填寫《口頭復議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並連同其他相關材料報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政策法規司。稅務行政復議機關的政策法規部門應當對復議受理情況進行審查。1.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訴權利。申請人對駁回通知書無異議,復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部門也可以直接受理;2 .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填寫內容不符合要求的,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寫;3.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制作復議受理通知書,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受理復議;4.發現受理的復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主管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移送的復議申請後,不得自行移送。《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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