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二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擴展數據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
第254條?通緝令發出後,如果發現新的重要信息,可以重新發布。通知必須註明原始通緝令的編號和日期。
第255條?有關公安機關接到通緝令後,應當及時安排偵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及時將通緝令通知發布機關,並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憑通緝令將其收押。原通緝令的發布機關應當立即核實,依法及時處理。
第256條?為防止犯罪嫌疑人外逃,在邊境口岸需要采取邊境管制措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作邊境管制對象通知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核後,報省級公安機關批準。需要在全國範圍內采取邊境管制措施的,應當報公安部批準。
需要邊防檢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應當同時出具相關法律文書。緊急情況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出具公函,先將管制移交當地邊防檢查站,但應當在七日內辦理移交手續。
中國政府網-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