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三沙市戶籍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三類人員可以申請將戶口遷入三沙市成為常住居民:壹是三沙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市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三沙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三沙市;二是在各居民委員會登記在冊的居民可申請遷入;三是在三沙市投資辦企業,投資數額較大的,投資者本人可申請將戶口遷入三沙市。對國家有特殊貢獻的流動人口,本人可申請遷入本市。
此外,同時具備在三沙市連續居住滿兩年、參加三沙市社會養老保險滿兩年、有合法穩定職業、擁有合法穩定住所、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五方面條件的流動人口,可申請將戶口遷入三沙市。
《三沙市戶籍管理暫行規定》還對親屬投靠落戶、新生嬰兒落戶、收養子女落戶,轉業幹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市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落戶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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