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進行開具。同時,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壹)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二)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三)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