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為壹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二、上述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規定無法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壹)購買方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0號)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核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稅額。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