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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申請稅務行政復議

(壹)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不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在60日內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書面申請的,向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提交《復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應當填寫《口頭復議申請登記表》,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同其他相關資料報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

(二)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政策法規部門對復議受理審查。

1.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和訴權。申請人對不予受理通知書無異議,復議案件終結,材料歸檔。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2.納稅人提交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壹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3.對申請書符合法定條件的,制作《受理復議通知書》書面告知申請人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受理復議;

4.發現受理的復議案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給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有管轄權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接受移送的復議申請後,不得再自行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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