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延期納稅必須有特殊困難,導致不能按時納稅等正當理由。這裏的“特殊困難”主要包括:現金、支票等可以征稅的財產遭受意外事故,足以影響正常繳納稅款的;國家調整經濟政策,對納稅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直接影響;因不可抗力、資金困難或短期繳款嚴重拖欠,無法按時繳納稅款以及省級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特殊困難。
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應在申報期前以書面形式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填寫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註明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稅種、稅額、時間、期限和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的原因,並附與原因對應的相關資料。
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延期納稅申請表及所附資料的真實性,並在申報期前逐級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不收取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