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XX市XX區XX稅務局:
經我司“XX有限公司”決定,對於xxxx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應退預繳的所得稅xxxx元,自願放棄xxxx年度多繳納的所得稅稅款xxxx元,不再申請退稅。特此聲明!
此致
敬禮!
XX有限公司(蓋上公章)
年月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本法關於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
(壹)居民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