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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費的補助標準

《關於印發差旅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九條公務出差乘坐動車往返福州,可購買壹等座;到省外出差乘坐Z72/Z71次列車(三明北站始發)的,可購買和報銷臥鋪票(軟臥或硬臥票),選擇改乘硬座的,可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100%給予補助。

為鼓勵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含高鐵/動車),少乘飛機,節約開支,對到省外出差的人員,乘火車且乘車時間達到5小時的,可憑車票加發100元夥食補助費。在此基礎上,乘車時間每超過1小時,再加發20元夥食補助費。

第十條乘坐飛機、火車、輪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購買交通意外保險壹份。所在單位統壹購買交通意外保險的,不再重復購買。

差旅費報銷註意事項

1、員工報銷時按財務部門規定填制報銷單據,附原始票據:包括出差申請、機票(明折明扣票)、火車票、汽車票、船票、住宿發票、會議通知、過路費、過橋費等 ,無本人姓名的原始發票須在背面簽名。

2、乘坐飛機的,訂票費、改簽費、退票費、往返機場的車費不予報銷。

3、出差補助天數=出差返程日期-出差出發日期。

4、須按財務規定取得並填寫真實合法的憑證。對項目填寫不完整或字跡模糊不清的不予報銷;對塗改、偽造或變造原始票據、虛報出差天數的,不予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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