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納稅人已取得“三證合壹”證照,則無此順序。
3、需要攜帶的信息有:
(1)營業執照原件;
(2)三年內的最終結算報告;
(三)註銷申請;股東協議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